(一)从业人员故意隐瞒。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某保险公司在职代理人,调查核实发现投保前体检,显示“甲状腺实质回声不均等病理情况”,作为行业从业人员,投保时故意规避、未如实告知异常既往健康及同业投保高额健康险情况,属于典型行业从业人员故意隐瞒未如实告知及带病投保的保险欺诈行为。 (二)伪造虚假医疗发票骗赔。 2020年4月,刘某通过网络销售渠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天数7天。随后刘某因旅游时意外摔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案刘某涉及行业协会排查人员,其购买了多份意外险并已在云南当地多家保险公司提交资料申请理赔。同业沟通后发现刘某治疗属实,但递交给每家公司的发票均为“原件”,发票作假,公司全额拒赔。 (三)疾病死亡套意外死亡,虚假报案。 2020年1月,保险公司接报案称:被保险人在水池溺亡,经核实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癌症晚期并转移,到当地走访证实被保险人为疾病死亡套意外死亡,公司按照非意外拒赔。 (四)酒驾致死,虚假骗保。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死亡,受益人向当地交警部门申请撤销交通事故报案,并故意隐瞒酒精检测报告的关键证据。经调查走访,证实被保险人为酒驾致死。 (五)篡改死亡证明。 2019年11月,家属报案称:被保险人杨某在家中卫生间摔倒后死亡。经权威部门核实,不认可医院事后修改的抢救记录,以原始抢救记录为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所缴保费。 (六)蓄谋已久,人为制造事故。 2020年6月,赵某驾驶车辆与路桩碰撞,报警时,被同向驶来的皮卡车撞上,导致奔驰车“全损”,公路设施及山林受损。经调查,双方有债务关系,事前曾多次到事故地点踩点,企图通过人为制造车险事故获得保险赔付,最终当事人自愿放弃索赔,挽损74万余元。 (七)伪造身份,逃避责任。 2020年8月,某项目部报案称:两名非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会同律师多次前往工地、医院调查取证。最终核实两名死者真实身份后,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挽损173.25万元。 (八)妻子纵火杀夫骗保案件。 2020年6月,保险公司接报案称:被保险人叶某因火灾死亡。根据报案人描述,案件存疑,经警方调查,发现重要物证, 最终确定为妻子纵火杀夫骗保案件。 (九)贸易信用保险,伪造买卖交易。 被保险人购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由于买家拖欠债款4161万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尚未结清的本金及利息。保险公司启动重案处理流程,获取证据后拒赔;随后融资银行提起诉讼,最终经仲裁,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成功拒赔。 (十)诉讼案件,成功拒赔。 车辆损失险,经保险公司深入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企图骗保。通过行业协会排查当事人理赔信息,经诉讼,成功拒赔,挽损3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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