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你可能不知道,买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等行为,如果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那么,也可能涉嫌犯罪。近日,富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鄢某是“95后”小伙。去年3月3日,为了获取利益,鄢某办理了1套工商银行卡、1套建设银行卡后,将2套银行卡售卖给张某(另案处理)。之后,鄢某所出售的一张银行卡涉及网络犯罪案件15件,银行卡进账金额583250元。经查明,鄢某出售银行卡给张某,共获利300元。 今年1月5日,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今年4月6日,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15日富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支付结算金额5832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00元。 一起学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报记者 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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