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1时许,肖某、牟某事先预谋后驾驶一辆无牌照面包车来到昆明市宜良县,使用撬棍将羊圈的铁门撬开,盗走山羊8只。7时许,肖某、牟某以13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只山羊销赃给汤池镇某村的姚某。同日中午,肖某、牟某又以6300元的价格将另外七只山羊销赃给汤池镇某村的杨某。之后,两人很快将销赃所得7600元分赃,并挥霍一空。 当天20时许,民警根据监控视频,在汤池镇抓获肖某。2天后,民警在昆明市呈贡区一出租房内抓获牟某。经鉴定,8只山羊共计价值人民币13803元。 2021年2月20日,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肖某、牟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日,宜良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日,宜良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悉,肖某、牟某系累犯、盗窃惯犯。 本报记者 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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