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适当增长,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让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能够共享我省经济发展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日前,省人社厅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10月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仍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三类标准: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900元提高到19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提高到19元;
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750元提高到18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提高到18元;
其他各县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1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6元提高到17元。
本报记者 张田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