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丈夫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夫妻二人均不同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5月17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该公布案例显示,原告常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宝,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宝,2010年9月经政府登记结婚。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被告则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并驳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故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也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
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