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上班”10年,被辞退时要求公司支付20万元赔偿金,能获支持吗?不久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驳回原告王某的诉求。
1990年,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14年起,他因身体原因不再上班,公司也未给他发放工资,他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及企业部分由他本人转给公司,再由公司代为缴纳。2023年,公司出台方案,清理停薪留职人员,通知其办理返岗或辞职手续。其间,公司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其返岗或办理解除名义劳动关系手续,但王某以身体不适等理由拒绝返岗,也未办理辞职手续。
2024年2月10日,公司依据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年6月14日,王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被仲裁部门驳回。王某不服,向霍城垦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长期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公司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在形式上存续至2024年2月。王某收到公司的限期返岗通知后,既未回应,也未返岗,连续旷工5日以上,公司依据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对王某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