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梁某患有产后抑郁,与丈夫郭某相约商谈离婚事宜。二人一起步行至河边商谈,郭某因上班先行离开,后梁某跳河溺亡。梁某家人认为,郭某对梁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遂将郭某起诉至法院,索赔28万余元。11月8日记者获悉,陕西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某向梁某家人赔偿3万元。
法院查明,郭某与梁某于2017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22年11月17日中午12时许,梁某与郭某相约商谈离婚事宜,饭后二人一起步行至河边继续商谈。后郭某因上班先行离开,梁某一人走向河边,走入深水区溺亡。2023年2月5日,梁某家人报案称郭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对郭某不予立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郭某明知妻子梁某患有产后抑郁,情绪易出现极端波动,且双方正处于离婚商议这一易引发情绪激化的特殊阶段,郭某对妻子可能面临的心理危机及潜在生命风险,更应具备高于一般情形的注意义务。此种义务在梁某实施跳河行为时,即转化为法定的及时、合理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郭某虽与妻子因离婚事宜发生不快,但不能证实郭某目睹或者知晓妻子梁某跳河,郭某未采取阻止跳河、呼喊救援、下水施救等合理且必要的救助措施,其未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跳河行为系自主选择,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但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郭某明知妻子梁某患有产后抑郁,却仍然采取离家出走冷暴力方式处置问题,存在不妥。郭某作为配偶,对妻子梁某的心理状态及行为风险具有更强的预判能力,其未采取及时干预并将妻子带离河边的行为,客观上也错失了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综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由郭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万元。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梁某家人因梁某之死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据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