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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超过1小时,最长4小时

员工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如厕遭解雇

他两次上诉,最终经调解达成协议:公司补助3万元

员工因为长时间“带薪如厕”被解雇,到底冤不冤?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当事人李某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超1小时)待在卫生间,被解雇后不服气两次上诉法院,最终经调解协商达成协议,公司向其补助3万元。

2010年10月,李某入职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工程师。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最长更是接近4小时。A公司多次微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监控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并提交了2024年5月配偶网购药品记录、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术记录以此证明。但是,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对此,法院表示,监控清晰显示,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A公司《员工手册》中“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李某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其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法院认为,制度上,出勤在岗是员工的劳动义务,《员工手册》应予遵循;程序上,A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于是,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A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遂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经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3万元。

据现代快报/现代+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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