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去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其明确规定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继而引发舆论关注。(1月6日《法制日报》) 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在此之前,江苏、山东、杭州、湖南等地已相继出台类似规定。那么问题来了,此举果真好使? 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最大的益处是什么?诚如认同者所言,法律具体化、明确化,会更加有利于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而在法律上给“啃老族”以负面评价,也会对其形成一种震慑力。 的确,从法律的初衷以及情理层面来说也就是如此,但事实或者说现实又果真如此么?其实,类似的话语在“常回家看看”入法时亦有所耳闻:“常回家看看”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无法强制执行,是倡导性的“软法”,最现实的功能是给老人提供法律救济。但现实效果如何呢?大家心知肚明。 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显然同样逃不掉“有权拒绝‘啃老’之后”的现实追问。譬如,据此前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统计,我国城市中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过活,65%的家庭存在“啃老”问题,那么此规能否让“啃老族”忌惮从而消减“啃老”现象呢?又如,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情形下,当遭遇侵权时,又有多少父母会行使这项神圣的权利? “啃老”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伦理问题、民生问题,有着复杂的社会成因,其中涉及家庭、伦理、财产等各种关系。何况在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法》中,对老年人的财产权利保护不无周全的规定。由此意味着,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没抓住“啃老”痛点的法律重申,赚个眼球之后终归消于平寂。 颇为遗憾的是,类似的戏码在现实中还时常上演。“常回家看看”入法自不消说,从“老婆不给零花钱算家暴”到“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再到如今的“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诸如此类,虽让人感受到“立法为民”的制度善意,但有关“法的正义”和“法的权威”却远远不足。 本报评论员刘孙恒 “啃老”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伦理问题、民生问题,有着复杂的社会成因。 “啃老”立法可贵之处正在于其所释放的法治善意。如,父母对于财产具有完全的支配和处置权,不可任意侵犯和掠夺;对子女的过度索取有“说不”的权利。假如公众特别青年人能读懂立法背后的现实窘境和立法善意,以利鼓励和促进年轻人自强自立,尊老孝亲,无疑才是“啃老”立法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刘效仁 道德立法不是法律的强制介入,但是不能没有强制的手段。尤其是老人鼓起勇气对恶意啃老“说不”诉诸法律时,司法都应有可行的约束措施,从严惩处,给老人撑腰。从这个意义来说,法律执行的配套机制更为关键。 ——木须虫 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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