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者春节前后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专门调研发现,年终奖的发放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的导火索,此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燕赵都市报》评论:年终奖何以成为春节前后离职的导火索?一方面,劳动者往往对年终奖抱有比较强烈的期待。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年终奖是对一年来工作业绩的肯定,是衡量员工个人整年工作价值的标杆,无论年终奖是多是少,可以折射出用人单位是否真正在乎员工、尊重员工,更何况过年的花销的确很大!马云曾说,员工离职无外乎两点:钱没给够;心委屈了。不发年终奖,在不少员工看来,不仅是“钱没给够”,也是“心委屈了”。 另一方面,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是否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权力。换句话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来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因为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并未将年终奖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年终奖不是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调整的内容,获得年终奖也不是员工的法定劳动权利。更何况,用人单位甚至普遍认为,年终奖不是福利是激励。 如此一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围绕年终奖就会产生争议。对于年终奖,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劳动者遇到年终奖发放不及时、不透明、数额随意甚至不发放年终奖等情况,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到法院,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或书面约定,恐怕就只能忍气吞声或以离职来变相抗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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