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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0日 星期三
社论速读
“见义勇为者”被拘 办案机关可否慎用“羁押权”

    福州赵宇因阻止施暴者被警方拘留一事引发网络热议。媒体消息,19日上午,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透露,赵宇被拘留后,该院确曾接到公安机关开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但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当事人赵宇也于1月被取保候审。

    《新京报》评论:从程序上来说,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今,赵宇虽然被释放,但据办案民警介绍,赵宇还是属于取保候审阶段,现在还不能判定有罪还是无罪,需要再进一步调查。

    日前,最高检发布数据,2018年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29万余人,不起诉14万余人,同比分别上升10.8%和22.3%。这意味着,每年有大批人与赵宇类似,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却受到数天到十数天不等的羁押。

    “先把人关起来再查案”是部分公安机关的办案惯性,但从无罪推定、保障人权、节约国家办案资源等要求出发,办案机关有必要慎用羁押权。尤其是,对于一些轻罪“嫌疑人”,只要能保证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完全可以取保候审。

    所谓正义,并非一张“罪”与“非罪”的判决书。正当防卫的定性事关正义,而强制措施的决定和采取,同样关乎正义。在个案的关注中,我们不但要收获最终的争议,也应把正义的诉求,嵌入办案的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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