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晋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由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等21人分别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一案。 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纠集张某涛、谭某、王某等人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以暴力手段,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兴益路、安乐村、小石咀村等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为首,被告人张某涛、谭某、王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损坏的财产达人民币5000余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姚某还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手下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供述,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姚某等系恶势力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张某涛、谭某、王某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黄某东、杨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全程网络直播 该案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案件将择期宣判。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过程。晋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庭审全程进行了网络直播。同时,晋宁区人民法院还利用户外LED显示大屏全程同步直播庭审实况。 本报记者 张雁群 通讯员 普永梅 新闻助读 指控事实 1 2017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张某涛、倪某华、李某坤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兴益路某鱼庄门口,因琐事与朱某某、张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姚某、张某涛、李某坤、倪某华便对张某某、朱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朱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 2018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魏某方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安乐村某超市,因姚某未支付购买牙膏的货款与超市老板王某发生口角,姚某、魏某方对王某及王某的姐夫徐某进行殴打。随后姚某指使纳某立等3人持拖把、匕首对王某、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3 李某某因砍伤申某能产生纠纷,李某某屡次要求被告人姚某出面解决未果。2018年9月24日19时许,李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姚某,姚某产生了报复李某某的想法。姚某邀约了谭某等14人聚集到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石龙村委会小石咀村,对李某某实施报复。致李某某重伤(二级),车辆被损价值人民币5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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