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涉嫌犯组织、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因被告人沈某开庭时尚未成年,该案不公开开庭审理。 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女性卖淫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以来,以被告人刘某(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沈某、陈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柏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一带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1月起至2018年12月19日案发时止,被告人沈某、陈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同吃同住、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身份证、逼迫书写欠条、强行发生性关系、打骂等方式,强迫罗某某及其他6名未成年女性卖淫。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官渡古镇一宾馆对被害人张某某(未成年人)实施了强奸。2018年12月18日,为阻止被害人杨某甲(未成年人)、杨某乙(未成年人)离开并迫使二人继续卖淫,刘某等人以暴力相威胁,逼迫二人以录音方式分别写下2200元、5000元的欠条。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2018年12月9日17时许,因看见被害人马某和杨某乙聊天,被告人陈某某、沈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马某拳打脚踢,致马某多处受伤。 2018年12月14日0时许,因被害人王某某和杨某乙加微信一事,被告人陈某某、沈某等3人使用木棒、砍刀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背部受伤。 2018年1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沈某等8人饮酒后与兰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等8人使用砍刀、钢管对被害人兰某某进行殴打,致兰某某轻伤一级。 两被告涉4项罪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陈某某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组织、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二被告人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及同伙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本报记者 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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