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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社论速读
查出职工怀孕就炒人 企业岂能如此甩包袱

    “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工人日报》报道,广东珠海一家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近日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据了解,此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

    《北京青年报》评论:这一案例的缘由是女工钟玲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公司开除,是侵权纠纷还是劳动纠纷成为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钟玲未经仲裁在本案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赔偿属于程序错误。”法院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这就说到“平等就业权”问题。

    在一个注重利益变现的时代里,在一些企业看来,女职工“怀的是自己的孕,不是全公司的孕”,让企业为女职工怀孕承担成本,对企业太不公平。这种说法根本经不起推敲。女职工生育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私事,也有助于调整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创造人口红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因此,女性生育权利和平等就业权理应得到特殊保障。

    当然,为女职工特别是刚入职不久的女职工怀孕承担一定的成本,对企业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成本可能带来不小的压力。辞退怀孕女职工,有的企业是因为“缺钱”,有的企业则是明知故犯,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就遵守,规则约束和妨碍自己了就去破坏;更有甚者,认为守规则是迂腐、笨拙和胆小的表现,绕过规则得了好处才显得灵活、有本事、有能力。“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炒”对怀孕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是一种破坏平等就业权的失范行为,显然需要法律秀出肌肉和牙齿。

    对于明目张胆或者变相辞退怀孕期女职工的做法,要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守卫女职工的权利与尊严。不论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还是延长男性陪护假,抑或以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来弥补企业在女职工生育上的“亏损”,只有实现生育成本由全社会共担,减轻企业的压力,女性享受平等就业权才会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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