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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30日 星期六
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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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30日 星期六
最高检等九部门:
遇九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 责任主体须立即报告

    近日,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亮点1

    明确报告义务主体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同时,又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明确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

    亮点2

    明确应当报告情形

    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情形,对于发现这些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报告。为了及时制止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

    亮点3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应立即接受

    意见对公安机关的查处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确保及时依法处理控告和举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查明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

    亮点4

    注意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意见规定在报告、处置过程中注意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对于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私自传播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九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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