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山法院商事团队审理了一件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案件。原告杨先生在诉状里说:2015年,云南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指派他出任云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2015年7月份,他成了这家新能源公司的一把手。 按照常理,人人都想当一把手,可杨先生不是这样认为的,他不想干了,就提出辞职。2017年8月,这家新能源公司同意杨先生不再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双方办理了财务、公章等相关交接手续,公司还专门举行了隆重的交接仪式,新能源公司所有股东和相关负责人共20多人参加了仪式。 杨先生说,自从办了交接手续后,这家新能源公司一直没有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杨先生实际上还是担任这家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这种挂名法定代表人持续了长达1年半的时间。 无奈之下,杨先生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庭上,这家新能源公司辩称:杨先生是云南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是该公司选派到新能源公司担任董事长的,根据新能源公司章程规定,杨先生就是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先生受云南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派到新能源公司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这是云南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行为,不是杨先生的个人行为,杨先生无权以个人名义对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选作任何决定;这家新能源公司是国有参股的公司,领导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审计完成前不得离职。案件审理中,杨先生的代理人提交一份生效刑事判决书,证明杨先生犯重婚罪正在被执行刑罚。 最终,该案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杨先生不再担任这家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31日前,这家新能源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应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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