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然玉 相比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官官相护”,本案暴露出的规则漏洞及其所衍生的执法弹性,更值得警惕。 7月27日,记者从保定市检察机关获悉,已受理李晓锋(保定市纪委监委退休干部,原二级调研员)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将依法提起公诉。另悉,公安机关对网曝“保定市交警执法程序的质疑”启动调查。7月28日,经保定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晓锋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此前,一段“保定有人酒后驾车,交警不测酒”的视频在网上热传,交警被质疑处置不及时,处理过程被拍下。(7月28日澎湃新闻) “官员醉驾逆行撞车,交警不敢当场测酒”,爆料视频引发轩然大波之后,此事终于等来了官方的处理决定。作为事件的主角之一,涉嫌酒驾的李某已被刑拘并移送检方起诉;作为备受质疑的另一当事方,现场执法“相当反常”的交警,也将接受调查。应该说,事已至此,本案中的两个焦点问题,都得到了职能部门的积极回应。而在最终的结论出炉之前,舆论的追问想必仍会继续:一起普通的交通违法案件,何以演变出如此复杂的剧情? 事发之初,交警是否确有“拖延检测酒精”“意图包庇酒驾者”之情形?至少从其实际表现来看,的确很容易给围观者以这样的观感。按照目击者的说法,“事故后两小时在场交警都没测酒精”“迫于压力吹气测酒精后,又未及时抽血取证”……凡此种种可疑迹象,已经很难用操作失误解释,而高度疑似是“有意为之”。 当然,就算是“合理怀疑”,猜测终究只是猜测。确定的是,当事交警的做法不合常理,至于其背后的动机,或许永远无法验证了。如今,当地给出的说法是,“对交警的执法程序启动调查”——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按说是一目了然的,但实际情况或许并非如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涉嫌饮酒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这一概述式的条款,很容易各自表述。 “醉驾嫌疑”全凭执法者主观评判,交警很可能揣着明白装糊涂;再者说,“及时抽血”到底是指多长时间?含糊其辞,难免会给有心人留下“运作”空间。本案中,交警是否有意包庇李某某,不重要也无法查证。重要的是,能不能果真坐实其“程序违法”的事实。相比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官官相护”,本案暴露出的规则漏洞及其所衍生的执法弹性,更值得警惕。 发生交通事故后,具备哪些情节即可认定存在“酒驾”嫌疑、即可强制检测?具体要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吹气、抽血?之于此,相关法律表述必须进一步细化、量化。唯有如此,才可倒逼规范化执法,才可减少人情勾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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