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投资名义,承诺高额利息,男子唐某以公司名义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营业连锁超市,非法吸收78名投资人资金224万余元。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共吸收78名投资参与人资金 36岁的唐某是湖北人,2017年在昆明市官渡区注册成立了两家公司(昆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昆明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开始经营购物超市。 在超市营业期间,唐某以两家公司名义在未取得相关单位批准的前提下,通过发传单、组织会议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投资营业连锁超市,承诺给予投资参与人月利息2%,吸收社会大量资金。后经鉴定,2017年4月至11月,共吸收78名投资参与人资金2245950元,其中已返还152150元,尚未退还款项为2093800元。 去年9月,官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罪名无异,但辩解称自己没有通过发传单方式向公众宣传,其本人也并未实际操纵两家公司具体实施吸收资金。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官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为名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的意见,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被告人唐某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虽未直接管理、组织、指挥公司人员从事以高额利息引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但其明知他人利用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名义与众多投资参与人签署相关入股协议,其本人积极参与公司投资宣传,已足以认定唐某明知并放任他人以其名下公司实施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今年5月7日,官渡法院一审判决,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唐某追缴涉案赃款,并发还本案78名投资参与人。 本报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杨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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