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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谎称公司可办贷款 骗了21人29万元

    几个骗子注册一家信息咨询公司,招兵买马。这家公司在明确没有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可以办理贷款业务,在取得客户的信任后,收取“考察费”“风险担保金”“车辆GPS安装费”,先后有21名受害人上当受骗,诈骗金额29万余元。近日,五华法院以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7年9月20日,张某伙同张某魁(另案处理,已判决)、帅姓男子(在逃)在五华区志远大厦21楼成立“昆明亚上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某负责该公司的运营管理,指派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担任该公司法人。

    公司成立后,张某等人开始招聘易某、殷某(均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开始行骗。张某在所注册的公司并没有金融资质的情况下,谎称可以为客户办理贷款,在骗取一些客户的信任后,张某等人以需要收取“考察费”“风险担保金”“车辆GPS安装费”等名义,3个多月时间里,先后骗取了李某、孙某、向某等21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291236元,并分赃挥霍。

    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先后将张某魁、唐某等抓获。而张某被列为网站追逃人员。张某得知同伙被抓获后,2019年1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人当庭陈述:张某虽主动投案,但投案至今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认定为自首。

    张某在法庭上辩解:自己只负责管人和传话,公司的运营、资金收取都不清楚。张某的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合,张某实际上是公司领导层,有决策的权利。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辩护人所提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虽主动投案,但投案至今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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