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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7日 星期一
环评手续未验收就投产昭通这家纤维厂被罚20万元

    8月16日,记者从云南昭通市永善县法院获悉:永善县某玻璃纤维厂“未验先投”,被当地环保部门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13日,该纤维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被法院依法当庭驳回了相关诉讼请求。

    2019年7月11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经营者贾某开办的玻璃纤维厂环境污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玻璃纤维厂无环境评价手续,却正在生产玻璃纤维产品。2019年12月5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玻璃纤维厂罚款20万元。同时,对该纤维厂“未批先建”等其他违法行为,因过了追溯时限,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该玻璃纤维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日前提起了诉讼。

    8月13日,永善县法院公开开庭,依法审理了这起涉及环境保护的永善县某玻璃纤维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注册的玻璃纤维厂无环境影响评价,建成后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被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在2019年7月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原告正在生产。由此,被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认定原告未验先投这一违法事实清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后,适用《环评手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原告罚款20万元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处恰当。

    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后,永善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玻璃纤维厂要求撤销被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这20万元罚款,是我为自己的无知买单。如果我懂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环评手续,就不会造成如今厂子濒临破产的局面了!”原告法定代理人贾某当庭悔恨地说道。

    本报记者 申时勋 通讯员 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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