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收受贿赂1605214元、美金10000元;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2224973.89元。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玉溪市移民开发局原局长武继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省高院终审判决,武继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共1605214元、美金10000元 武继昌,1969年生,云南省易门县人,玉溪市移民开发局原局长。曾历任中共澄江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云南省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管委会主任、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 经云南高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武继昌在担任澄江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1605214元、美金10000元。 其中,武继昌先后收受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送给的147828元、美金5000元;收受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昌(另案处理)送给的851670元;收受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某送给的300000元。同时,向云南省某某档案馆副总工李某索要总价值61116元的华为P9plus手机6部、华为P10plus手机6部、Apple笔记本电脑1台,武继昌个人分得5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价值30964元。 2013年至2017年,武继昌在担任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扩大开支范围,安排人员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套取增殖放流抗浪鱼苗款、会议费等专项资金共计2179773.89元作为他用;用土著鱼增殖保护专项经费支出劳务费45200元。其行为致使单位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武继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武继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总和刑期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一审宣判后,武继昌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高院审理后认为,武继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明知和认可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履行领导职责中,违反财金制度,虚列支出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违规支出劳务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额巨大、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鉴于武继昌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待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武继昌定罪准确、犯受贿罪量刑适当,犯滥用职权罪量刑失重。 据此,云南高院终审判决,武继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本报记者 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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