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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8日 星期五
我省探矿权首登期限延至5年

    17日举行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系列文件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自然资源副总督查吴乔峰表示,《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已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涉及矿产资源管理多个方面,改革力度大。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等4个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自然资源部7号文同步实施,对深入推进我省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改革前,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层级按矿种、面积、资源储量规模等多个标准划分,导致管理信息不对称,矿业权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改革后,按同一矿种来划分管理层级,即: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石油、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省级负责管理煤、铁等11种大宗战略性矿产;其余矿产由州市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此次改革工作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除国家允许的两类协议出让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改革前,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为2年;改革后,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延续一次时间调整为5年。改革后,除规定可不扣减面积的情形外,探矿权每申请一次延续均应扣减首次设立面积的25%。改革延长勘查工作周期,鼓励矿业权人科学有效投入,并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避免出现“圈而不探”的情况。

    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矿产勘查由原规范四个阶段改革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由原标准的三大类16种类型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大类5种类型。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环节,储量登记书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厘清政府与市场界线,大幅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由改革前的18种情形减至改革后的4种情形,减少了78%,大大减轻了矿业权人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本报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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