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文山中院对云南矿企老板、“亿万富翁”王华聪被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寿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多次要钱未果心生杀念 经文山中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23日,云南安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公司)登记注册成立,公司股东有马寿兴等4人。 2003年间,被告人马寿聪以50万元向其兄马寿兴认购了其在安瑞公司的部分股份。2008年,王华聪向多名公司股东购买股份,成为安瑞公司最大的股东,并掌控了安瑞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在王华聪经营安瑞公司期间,没有向股东公布公司经营状况,也没有进行分红。马寿聪入股后未获利,多次找到马寿兴,让马寿兴去找王华聪要他入股的分红或者退回股金,马寿兴告知马寿聪,王华聪一直拖着不给钱。 2018年7月,马寿聪在江西九江打工期间,再次让马寿兴向王华聪要钱未果,便心生杀害王华聪的念头。同年7月28日,马寿聪从九江回到文山平远街家中。回家后,马寿聪一直在寻找王华聪,并在马寿兴家拿了一把匕首带在身上伺机作案。 伺机撞伤受害人后连刺数刀 2018年8月7日上午10点左右,马寿聪途经王华聪的冶炼厂门口时,发现了王华聪的汽车,便驾驶一辆微型车,一直跟踪王华聪的车辆到他家门口。王华聪回家后,马寿聪坐在车上等待机会。中午12点左右,王华聪从家里出来,走到越野车旁准备上车时,马寿聪开车加速向王华聪撞去,王华聪的左脚被撞伤。马寿聪立即下车握刀刺向王华聪,王华聪双手隔挡,想争抢马寿聪的刀并逃走。马寿聪拉住王华聪,并持刀朝王华聪的身体、头部连刺数刀。随后,何某闻声赶到,阻止了马寿聪对王华聪再次行凶,马寿聪逃离了现场。王华聪被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不能证实受他人指使作案 公诉机关指控:马寿聪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死者妻子马女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凶手赔偿150万元。 文山中院审理认为:马寿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的家属及其代理人提出,本案不能排除马寿聪是受他人指使作案,或者是他人雇凶杀人。 文山中院审理查明,王华聪与马寿兴之间有经济纠纷,在案证据能证实马寿兴因为与王华聪之间的纠纷,被王华聪的人打伤后住院治疗,说明马寿兴与王华聪之间确实存在矛盾。案发当天,马寿聪在跟踪王华聪的过程中,与马寿兴有多次通话。证人马某证实,他在马寿聪的车上时,马寿聪接过电话,也打过电话,并听到马寿聪在电话中告知对方当时所处位置。马寿聪也供认自己打电话给马寿兴,是向马寿兴报告王华聪的位置,并叫马寿兴一起来找王华聪要钱,但马寿兴说只要找到人就可以了,钱慢慢要,让马寿聪赶快回去。马寿兴仅承认与马寿聪之间有通话,是叫马寿聪到他家帮忙解铁丝,并不知道马寿聪跟踪和预谋杀害王华聪的事。虽然案发后马寿兴带领家人到昆明躲避,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马寿聪作案是由马寿兴指使。马寿聪曾经是一名吸毒人员,现已40多岁,仍孤身一人,其在九江打工时听到马寿兴说王华聪不给钱的消息后,产生了杀害王华聪的念头。其供述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所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马寿聪是受他人指使作案,或者他人雇凶作案。 一审判处凶手死刑 关于马寿聪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华聪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文山中院查明,马寿兴和马寿聪的父母证实:2003年,马寿聪的父母曾经出资50万元,为马寿聪取得马寿兴在安瑞公司股份中的部分份额。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马寿聪并非安瑞公司的股东,现有证据仅能认定马寿兴是安瑞公司的股东。王华聪加入安瑞公司后掌控公司的实际经营权,但在其经营期间未公布经营状况,也没有进行分红,马寿兴与王华聪之间曾经因为公司经营发生过纠纷。 文山中院认为,纠纷与马寿聪并无关系,且经济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即便马寿聪认为是王华聪与其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也不能成为其杀害王华聪的理由,所以,被害人王华聪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马寿聪有自首情节,请求对马寿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文山中院查明,马寿聪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马寿聪在江西九江产生了杀害王华聪的念头,回到平远街后,准备了作案工具,并积极寻找王华聪的踪迹。案发当天,马寿聪发现王华聪并蹲守在其家门前伺机作案,属于预谋杀人;马寿聪开车撞击王华聪的车辆,致王华聪受伤后,又用匕首连续捅刺王华聪,致使王华聪死亡,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害性极大,根据马寿聪在犯罪中的性质、情节,他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于是,文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马寿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死者妻子马女士告诉记者,她愿意放弃1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只请求法院能够严惩凶手,查清是否存在幕后黑手。”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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