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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1日 星期二
缓行考验期运送11人偷越国境
他被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判刑5年

    通过网络发布信息,以每人收取运费1000元的价格,招揽业务帮偷越国境打工。郑某某为了“捞快钱”,伙同女友帮助11名外国人偷越国境。11月27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罪案,并对郑某某、赵某某等12名被告人当庭作出判决。

    运送11名外国人至南宁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7月1日,富宁县公安局在疫情防控设卡查缉过程中破获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犯罪案件,成功抓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嫌疑人1人、偷越国境嫌疑人11人。

    经查实,今年6月,偷越国境嫌疑人邓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以上均为外国籍)在网上看到一名叫“白雕(化名)”的人发布的招聘信息后相约到中国打工;偷越国境嫌疑人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等7人(以上均为外国籍)在网上认识一个微信名为“白狼(化名)”的人后相约到中国福建打工。

    6月30日,微信名为“白雕(化名)”“白狼(化名)”的人联系到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嫌疑人郑某某(中国籍)和其女朋友“叶子(化名)”(未到案),让其帮忙运送11名外籍人员从中越边境至广西南宁,并约定每人运费为1000元。

    7月1日上午6点左右,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11人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由带路人带领进入中越界碑附近,后乘坐郑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去往中国广西,后在广西右江区被富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11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1名被告被判刑6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等偷越国境,情节严重,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11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予以没收涉案通信工具两部、五菱白色面包车1辆。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11人偷越国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000元,附加驱逐出境

    本报记者 夏体雷 通讯员 邝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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