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一间房,摆放一台机器,不仅房屋租金、网费、路费、生活开支全免,每月还可以得到7000元的高薪。这种“轻松”赚钱的高薪职业,诱惑了重庆人陈某来到昆明开始工作,殊不知,这是一种网络犯罪行为。近日,安宁法院以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 租间房安装好设备工作就完成了 只有小学文化的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满释放后,陈某一直无所事事,今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QQ网络聊天时,一名昵称叫“阿范”的女网友,以给其介绍工作为名,使他认识了一名叫“阿醉”的男子。 “他让我自己先租个房子,要能够正常上网,放一台设备在里面,就可以领工资了,其他日常产生的费用都可以给我报销。”陈某说,“我就按照网友‘阿醉’说的,先到昆明,在安宁市太平镇某村找了一个单间,租金每月300元,又花了600元拉好网线,‘阿醉’也给我报销了这些费用,并且问了地址,说要寄机器过来。”陈某说,收到机器后,网友“阿醉”在网络上远程指挥他安装“方盒子”。“设备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上面有20多根天线,铁盒子顶面有一些像是插卡的缝隙。” 陈某按照“阿醉”的要求,将机器摆放在租好的单间内,并接上电源、插上网线,激活了设备,还安装了一个可以360度旋转的小型摄像头检测机器运行。任务就算完成了,陈某觉得这个工作既轻松又容易,工资还高,便决定跟着“阿范”“阿醉”好好干。 之后,陈某又去到曲靖沾益,贵州贵阳等地,按照“阿醉”的要求进行租房,安装设备。然而好梦才刚刚开始,6月,陈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设备已致多人被网络诈骗 原来,陈某租房安装“阿醉”购买的远程摄像头以及邮寄给他的GOIP等设备,是为“阿醉”等人的犯罪活动提供通信传输。截至案发时,设备已致多名被害人被网络诈骗。 法庭上,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解自己也是被人骗去的,约定支付的报酬也没有得到,希望从轻处罚。 安宁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以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电脑2部、手机4部、GOIP语音网关设备4台、摄像头1个,依法予以没收。 本报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周洪 周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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