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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月起施行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独生子女可享20天护理假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陶小莫 绘

    随着昆明市老龄人口快速增加,各种老龄问题同步显现,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急需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应对人口老龄化难度持续加大。12月11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保障

    连续3个月无故未看望由居委会督促看望

    《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

    同时,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及时送医,保障医疗费用,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不能亲自履行护理、照料义务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护理、照料,并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此外,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与家庭成员分开居住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于赡养人连续3个月无故未看望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或者建议,收到要求或者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老年人的赡养人前往看望。

    社会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机构纳入医保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在医疗保险、养老服务、养老金领取和异地养老等方面制定便民措施。应当加大对老年人医疗、康复、长期护理、保健、养老等设施和服务的投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机构等纳入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民政部门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的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范围,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进行救助。

    《条例》明确,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落实医保慢性病和特殊病用药目录的规定,明细社区和乡村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建立慢性病患者门诊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和异地医保购药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此外,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社会服务

    新建居住区每百户配建养老服务设施20平方米以上

    《条例》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者二层,其中设置于一层的面积应当不少于50%,设置于二层的部分还应当配置电梯。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逐步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当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逐步配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规定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居住建筑,应当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和无障碍等基本要求。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正常使用。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性质、用途。

    此外,《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就近提供餐饮家政、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通过城乡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促进服务与需求的信息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

    监督管理

    通过讲座向老人销售商品7天内可无理由退款退货

    《条例》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不按照规定给予护理时间的;其他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的。

    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市场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举报向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器械等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金融机构应当向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提示风险,按照规定对老年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建议其成年子女或者亲属陪同。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控告、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为老年人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

    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授权的人有权自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款退货或者终止服务,无需说明理由。

    本报记者 罗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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