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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玉溪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从23楼抛下油和米男子获刑1年2个月

    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锅猪油从天而降,落在小区内部常有车辆、行人过往的人行道上……今年7月15日,家住玉溪某小区的男子酒后发泄情绪,从23楼的家中抛物。12月23日下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高空抛物案。经过审理,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李某林当庭认罪认罚。这是自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来,玉溪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红塔区某小区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锅猪油(锅重453.07g)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为300元。据查,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所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已严重威胁到楼下人行道上可能行走的人员生命和健康以及他人的财产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林在公安机关进行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认定自首。

    被告人李某林庭前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无辩解。李某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林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法庭综合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从轻处罚。

    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所具有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以案释法

    公开审理并进行直播用法律呵护“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共16条,分别从强调综合治理和诉源治理、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工作等方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审理作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选择群众关注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进行直播,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起到了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

    本报记者 李春丽 通讯员 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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