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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过半”可解聘物业公司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解聘物业公司,另行聘请其他的物业公司,这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合同解除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被解聘后拒绝退场和移交材料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此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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