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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施行

本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个人信息安全有了专门法律“撑腰”;工资保证金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11月起,这些重要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全国新规

个人信息安全有了专门法律“撑腰”

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自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全方位保护你的信息安全。

本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工资保证金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望破解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规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全国统一规范,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工资保证金接受人社部门监管,除用于清偿欠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

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自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

具体措施包括: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11月9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按实际状态确定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将更规范

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自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在总结各地农村公路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自然环境、交通特性、气象气候等条件,依据《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设计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要求,包括:因地制宜采用技术指标;细化线形设计具体指标及设置方法;综合考虑成本与质量,细化路基设计的各项指标;突出经济适用,细化简易铺装路面设置方法等内容。

云南新规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省教育厅印发新修订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但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转为民办教育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办法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6个城市启用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

在全国第一批70个城市推广应用的基础上,自11月1日起,全国第二批将新增175个城市启用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其中,云南有玉溪、普洱、红河、文山、楚雄、大理6地在列。

据了解,第一批推广应用以来,70个城市通过“交管12123”App累计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2.8万余个,有效解决货车进城难、办证难等问题,便利了货运车辆通行。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

为加强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备案、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制定了《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

细则规定,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中成药颗粒剂)的药品生产许可范围,具备与其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相应的研发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责任赔偿等能力。

细则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和信息反馈,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及时按照要求报告。

链接

昆明将强制清理

违规投放的共享单车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告称,除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家中标企业外,其他运营企业(含利用城市道路投放两轮电动车组织运营、租赁,向市民提供共享出行服务的)应在10月31日前自行回收违规投放的共享自行车和共享助力车。同时,中标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城市管理局规定的运营区域和配额数量进行投放,须将本企业超投车辆自行回收处理。企业不得在呈贡区、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滇池度假区大渔街道、昆明高新区马金铺街道范围内投放共享自行车和共享助力车,已投车辆由企业自行收回。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起,将委托第三方进行强制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企业自行承担。

本报记者 闵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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