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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可免收服务费

日前,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我省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据了解,我省根据国家统一制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结合云南实际,将可替代性较强、竞争充分或个性化需求较强的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或协议公证服务等项目移出清单,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和法律文件文书类公证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有明确的项目清单和收费标准。诸如,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中,证明证书(执照)每件收取200元;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中,证明出生、死亡、身份、婚姻状况等,每件收取150元;证明委托、声明,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30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60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嘱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300元,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0.3%收取,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收取,需要注意的是,单方赠与或受赠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此项公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清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自主定价或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公证优惠政策也予以进一步明确。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费优惠。鼓励各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低收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此外,我省也将积极推动公证机构与司法行政、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公证机构应开发电子公证平台,探索电子公证、网络公证,推进“一网通办”,努力降低公证服务成本。

本报记者 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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