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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

11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施行了《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已建成的湿地公园,由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环滇池生态区湿地是指滇池一级保护区和环湖路临湖一侧以内滇池二级保护区禁建区的滇池湖滨天然湿地,以及建设(包括恢复、提升)的湿地。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沿湖各区政府、管委会是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湿地管理制度和巡护制度;制定年度湿地管理方案和资金计划;统筹协调湿地的运行维护;开展湿地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普及湿地知识;开展辖区范围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做好入侵物种的防控;落实湿地资源保护和恢复措施,加强对以湿地为主要栖息地、越冬地的珍稀、濒危、珍贵动植物物种的保护,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收集管理湿地建设及管护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提出了“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的规定。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在政策解读中表示,环滇池生态区湿地是滇池污染负荷拦截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充分发挥其生态及环境功能,尽量减少人为过度干扰和利用。湿地公园兼具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且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湿地公园管理相关规定,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是允许开发、建设、利用、经营等行为的,其管理标准和要求不完全同于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基于滇池保护治理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在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建设管理主体及职能职责、经费保障、项目审批程序、建设要求、验收程序、资产移交、管护模式、监测评估、考核等。

本报记者 罗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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