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徐某离婚后,孩子一直由母亲徐某抚养。在抚养孩子过程中,徐某认为孩子不适应学习环境,办了休学。周某得知后,将前妻告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1月17日,五华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但五华法院对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徐某于2022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完成被监护人恢复入学等手续的办理,确保孩子顺利复学,并在稳定的学习环境中完成学业。
离异妈妈让孩子休学 孩子父亲要求变更抚养权
2021年11月9日,五华区法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前夫周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子小王的抚养权变更给他。
2016年4月1日,经法院判决,徐某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小王由妈妈徐某直接监护、抚养。
2019年7月12日,周某探视小王受阻后,将徐某告到五华法院,要求探视孩子。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不影响小王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周某每周可探望小王一次;寒假期间,可带走小王共同生活7天等。后来,徐某多次为小王办理转学,并委托徐某父母照顾。
2021年3月10日,徐某以小王不适应新的生活、学习环境为由,为小王办了为期1年的休学手续。周某得知后,于11月9日将徐某告到五华法院,请求法院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他。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并未满足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且小王仍然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徐某也当庭表示会尽快为孩子办理复学手续,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五华法院驳回了周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发出《家庭教育令》 保障孩子正常学习
五华法院认为,虽然驳回了周某的请求,但对法定监护人徐某的失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五华区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义务履行人徐某于2022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完成被监护人小王恢复入学等手续的办理,确保小王顺利复学,并在稳定的学习环境中完成学业;要求义务履行人徐某亲自养育,加强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保证小王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要求义务履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科学正确的教育理念。
法官释法
四种情形可发《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一般针对以下案件类型:一是离婚案件中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及存在抚养纠纷的家庭;二是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家庭;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庭;四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
承办法官说,《家庭教育令》制定之前会对监护人和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如果发现上述四种家庭存在家庭教育意识不强、方法不对、效果不好等情形的,也会和监护人进行沟通,并且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发出后,法院会联合五华区妇联、五华团区委、五华区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家庭教育指导师给予义务履行人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后期的家庭教育的效果,法院会及时跟踪,并邀请专家一起对《家庭教育令》的实施进行具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个性化的意见或调整指导方案。《家庭教育令》失效前,与孩子密切接触的相关部门单位,例如学校、社区、妇联、共青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
本报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张薰文 孙文伯 李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