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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装修队”请不得!

看看这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业主黄某接房后准备装修入住,没想到被“马路装修队”“坑”了。装修前,黄某与包工头张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一直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在装修接近尾声时,张某却称资金不足,要求她提前支付尾款,否则就停工。这一要求被黄某拒绝,张某停工至今。无奈之下,黄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各种损失。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审理了此案。

业主

拒绝提前支付尾款

2021年初,黄某买了昆明市高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接房后,她准备装修。8月22日,她找到张某装修房子。张某自称做装修很久了,但没有装修资质,属于“马路装修队”。

黄某与张某谈好价格后,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张某于10月20日交付装修好的房子,装修款按照进度支付,尾款从竣工当日起20天内付清。

装修时,黄某按照合同,支付了相应款项。装修接近尾声,张某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黄某支付尾款,被其拒绝,张某便停止装修房子。黄某很无奈,多次打电话给张某,但双方协商未果。

黄某说,她一直租房居住,张某停工后,她无法按时入住新房,从而产生了租金损失。

于是,黄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6900元、房屋租金5850元以及装修损失费1.2万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传唤了张某,但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书面答辩意见,法庭缺席审理。

法院

双方签订合同无效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不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黄某、张某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黄某依据该施工合同,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9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做出裁判。”法院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黄某的诉求,酌定由张某向黄某支付租金损失3900元;最后,黄某要求张某支付的装修损失费1.2万元是报价单中部分项目的工程款,因黄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张某支付该部分工程的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张某赔偿黄某租金损失39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装修要找正规公司

承办法官吕刚说,业主要装修房子时,一定要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承包人必须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否则所签合同即为无效合同。如果遇到纠纷,业主就无权向承包人主张违约金赔偿。

吕刚说,业主与无资质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发生纠纷后,包工头可能会“消失”,以此逃避责任,导致业主维权困难。所以,业主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装修公司。

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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