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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

总费用不超15元/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保障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顺利开展,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于3月18日印发了《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临时项目价格的通知》,临时增设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并明确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了新冠抗原检测项目收费价格,自22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抗原检测项目,服务费最高限价为5元/次,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允许在检测费用外另行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所需的总费用(含允许另行收费的试剂耗材)不超过15元/次。同时,对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群众在医疗机构只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无需挂号,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群众购买检测试剂自行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项目检测服务费。

为配合此次新冠抗原检测价格政策落地实施,我省联合相关省份同抗原检测试剂生产厂家进行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抗原检测试剂的挂网价格将同步由16.8元/人份降至9.8元/人份。下一步,随着抗原检测试剂获批上市的产品不断增加,省医保局还将加大集中带量采购力度,进一步降低抗原检测试剂价格,不断减轻市民负担。

本报记者 赵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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