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省检察院举行“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推进溯源治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发布了10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永华介绍,2021年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目标任务,按照全省第五轮禁毒和防艾人民战争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推动全省第五轮禁毒人民战争良好开局贡献检察力量。
全省检察机关重拳出击,持续加大对跨境毒品犯罪、制毒源头犯罪、大宗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依法快捕快诉了一批重大案件,我省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4286件5488人,审查批准逮捕3701件4564人;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857件7740人,提起公诉4921件627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213人。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毒品犯罪嫌疑人分别占批捕和起诉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5%和5.6%。与同期相比,批捕、起诉毒品犯罪案件分别下降38.01%和19.02%。
加强联动配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合力。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毒品案件侦查555件,出席庭前会议291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212次。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案件共适用认罪认罚提出量刑建议3366件,法院采纳量刑建议3238件,采纳率达96.19%,有效分化毒品犯罪同盟,实现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提质增效。
近年来,我省新型毒品犯罪逐年增多,且危害群体大多为青少年未成年人。但新型毒品存在外观包装迷惑性更强、不易识别鉴定等问题,导致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难、打击处理难。
为此,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常态化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加大引导侦查取证力度,细化证据审查,夯实证据基础。依托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定期梳理研判新情况、新问题,力争在性质认定、法律适用方面达成共识,确保案件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下。2021年以来,成功办理了38件涉氯胺酮、合成大麻素、LSD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案件,积极遏制新型毒品渗透,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部分典型案例
1
4人盘踞中缅边境贩毒其中1人被判处死刑
以严某桓为组织指挥者,张甲、张乙、盛某青为主要成员的贩毒团伙,长期盘踞于中缅边境佤邦特区伺机贩运毒品到中国。其中,严某桓负责联系购买、贩卖、运输毒品事宜,安排张甲、张乙购买用于包装毒品的真空包装机、包装袋等物品,将散装毒品按每袋1000克进行真空包装,盛某青则积极为严某桓贩卖毒品出谋划策并负责毒资的管理使用。
2021年4月27日,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对4被告人在缅甸邦康市的住所进行检查,当场从该住所内的一简易仓库中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共计净重836.75千克。经开展跨境警务合作,2021年5月10日,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将案件移交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严格落实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积极引导侦查。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发现盛某青为严某桓隐匿毒资提供资金账户,进行大额定期存款,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并依法予以追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严某桓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甲、张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盛某青无期徒刑,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2
用GPS定位还原活动轨迹使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陈某红接到毒品后,安排李某刚藏匿毒品。2018年11月3日,陈某红安排李某刚携带毒品绕过军赛边境检查站后,与陈某红、李某风、屈某文会合,采用前车探路,后车携带毒品方式向临沧方向行驶。4日凌晨,因遇边防武警设卡检查,陈某红安排屈某文将装有毒品的塑料桶拿下车藏匿在公路边草丛中。4日4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塑料桶及桶内毒品甲基苯丙胺13263.4克。4日5时许,公安机关将返回该地找毒品的陈某红、屈某文抓获。之后,陆续抓获李某刚、李某风。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针对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过程复杂,参与程度不同的特点,建议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环节的各个地点、卡口抓拍位置等GPS定位,通话基站点GPS定位,将通话时间、漫游区域等信息标注在地图上,客观呈现犯罪经过位置及被告人活动轨迹,制作成动态的活动轨迹线路图,让孤立的“僵尸证据”联系起来形成了有效的证明合力。在客观证据的助力下,4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针对毒品案件中出现的类案问题,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以州县两级公安机关座谈会的形式向楚雄州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楚雄州公安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开展了全州禁毒部门刑事证据培训,并建立了毒品案件质量巡查监督工作机制。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对4人提起公诉后,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某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屈某文、李某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家人开立账户几十个帮忙洗钱超千万元
2019年7月16日,曲靖市公安局抓获毒贩吴某江,当场从其驾驶的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573.72克。
范某(吴某江之妻)、吴某齐(吴某江之父)明知吴某江贩卖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有意为其掩饰、隐瞒,提供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或将资金汇往境外。其中,范某于2010年至2019年在4家银行开立账户10户,洗钱金额为583万余元;吴某齐于2006年至2017年期间在5家银行开立了22个账户,洗钱金额为404万余元。王某敏(吴某江姨父)在明知吴某江及家人涉嫌毒品犯罪且无正当职业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其提供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洗钱金额为135万余元。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团伙毒资流向、被告人合法收入、相关人员通信记录、案发后串供录音等开展调查取证,最终证实3人的银行卡与中缅边境人员、毒品犯罪的嫌疑人有大额资金交易记录,其资金交易记录与其身份、职业严重不符。2020年11月30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吴某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王某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4
以方便面、快餐盒等作掩护运输十余吨制毒物品被查获
2020年10月16日,王某超受人雇佣驾驶货车至临沧市沧源县勐懂镇接取一批化学物品。为走私出境,王某超使用191箱方便面、103件快餐盒和黑色塑料布对化学物品进行覆盖。同月20日,王某超驾驶货车到达沧源县永和口岸联系了报关员赵某后,二人采取多报方便面和快餐盒数量的方式,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出口800箱方便面和8万个快餐盒向海关申报,故意瞒报80桶化学物品。当日,沧源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时发现掩藏于方便面、快餐盒、塑料布下面的化学品桶,赵某向海关工作人员隐瞒货物真实情况,谎称车厢载运空桶,请求不要检查。经海关工作人员检查,从该车车厢内查获制毒物品甲苯56桶,净重10.91吨;乙腈22桶,净重4.89828吨;邻氯苯腈2桶,净重0.31172吨。
王某超、赵某被当场抓获,但两人均不认罪。为进一步固定二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两人的同时,引导海关缉私局对二人交代的背后雇佣人员进一步侦查;对申报通关的过程进一步细化;对二人的手机电子数据进行详细梳理。海关缉私局根据引导侦查完善了证据,最终,在二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临沧市中院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王某超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
本报记者 林舒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