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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湿滑业主摔伤 物业公司应担责吗

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各承担一半责任

因拖地后地面湿滑,业主在迈出电梯门时滑倒摔伤。之后,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这种情况,物业公司需要负责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业主5.8万余元。

事件回顾 地面湿滑致业主十级伤残

原告谢某租住在官渡区某公共租赁住房内,该房屋由被告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物业公司保洁人员通常于每日清晨6时至9时进行楼道清洁。事故发生前,谢某多次发现该楼负一层电梯口因保洁人员拖地,地面湿滑,还曾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将保洁工作安排在人员进出高峰期后进行,避免发生不测,但未得到处理。

2020年8月的一天,谢某乘电梯至负一楼,不料,因地面湿滑,谢某在迈出电梯门时滑倒摔伤。

当天,谢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为治疗病情,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谢某辗转多个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昆明某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

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系在电梯口因地面湿滑而摔倒所致,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特征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具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特点,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负有对小区公共场所进行危险预防以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在事发当日,确有保洁人员对原告所居住的单元进行楼道清洁,导致地面湿滑,且未放置警示标志,致原告刚出电梯就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此外,在本案中,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就注意到保洁人员在清晨住户通行高峰期拖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具有审慎注意义务,其对该情况主观上应尽到更多注意义务,故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承担50%,原告自行承担50%。据此,原告所产生损失共116111.79元,应由被告向原告赔偿58055.9元。

法官提醒,《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中,都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及进入小区的人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的日常管理中,对于安全隐患问题,物业公司要及时做出反应,如摆放警示桩、张贴告知书、清除安全隐患。如没有尽到应有职责,致使小区内人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本报记者 林舒佳 通讯员 雷梓靖

  • 4名相关责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民警多次劝说他不听 几天后哭着到派出所

  • 地面湿滑业主摔伤 物业公司应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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