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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一男子酒后从8楼往下扔垃圾桶被刑拘

6月7日,昭通市彝良县一名男子深夜酒后从楼上往下扔垃圾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被当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到案后,当事人万分懊悔,却悔之晚矣。

案发

男子往楼下扔垃圾桶被刑拘

7日晚9时许,彝良县公安局角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刚才,在彝良县城东正街,有人从楼上扔下来一个重约0.65公斤的垃圾桶,差点砸到人。

接到报警后,角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看见在角奎街道财富中心与东正街岔口处,几名群众仍惊魂未定。走访调查中,财富中心楼下一名商户表示,当晚其正在店内打扫卫生,这个垃圾桶突然从楼上砸下来,从一名水果摊贩头上飞过后弹进店内,吓得这名水果摊贩尖叫起来。

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并调取监控视频观看后,民警很快将住在旁边一公寓8楼的陈某某确定为嫌疑人。

“当时,我因为喝了酒,才将房间内的垃圾桶从窗户往下扔,险些酿成大祸,真的是想想都后怕,再也不会做这种损人害己的事情了。”嫌疑人陈某某悔恨地说。

目前,陈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示

高空抛物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较大。鉴于此,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在现实中,类似案件并不鲜见。

就在今年5月10日,彝良县法院对该县首例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从23楼往下扔电风扇的被告人颜某被判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高空抛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彝良警方呼吁广大市民,务必提高安全意识,杜绝高空抛物,谨防高空坠物,养成文明生活习惯,不再让伤害“从天而降”,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本报记者 申时勋

通讯员 罗开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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