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成效和举措,并发布了10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据了解,202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2605件338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065件4015人,与同期相比,批捕、起诉毒品犯罪案件分别下降29.61%和37.72%。毒品犯罪数量逐年下降,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我省毒品犯罪总量下降多部门合力打击零星贩毒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智鸥介绍,当前,我省毒品犯罪总量下降,但我省是禁毒斗争前沿阵地,跨境毒品犯罪团伙化、专业化特点依然突出。全省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跨境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全链条发力,坚决摧毁境内外制贩毒团伙网络,助推境外除源境内断流取得更大成果。
零星贩毒处于毒品消费市场终端,交易过程简单快捷、隐蔽,涉案毒品数量不大,但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全省检察机关针对零星贩毒取证难、事实认定难的特点,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发《零星贩毒工作指引》,统一零星贩毒案件证据认定标准,强化对零星贩毒的打击合力。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起诉零星贩毒人员2930人,占起诉人数的72.98%,对毒品消费市场形成有效控制。
加强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为凝聚打击毒品犯罪整体合力,全省检察机关前移法律监督关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运用捕诉一体机制,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完善证据链条。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毒品案件侦查1090件,出席庭前会议16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38次。
同时,加强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严把事实审查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毒品犯罪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毒品犯罪案件82件,书面纠正漏罪71人,共不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444件752人,不起诉116件193人。对毒品犯罪案件提出抗诉20件,支持抗诉16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2件,抗诉后改判9件,发回重审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为75%。
注重宽严相济,适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案件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提出量刑建议3121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3013件,采纳率达96.54%。
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全力助推禁毒防控体系建设与完善。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易制毒物品销售流通行业等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1份,推动建立防范毒品犯罪长效机制,进一步扩大溯源治理成效。
典型案例
“漏网之鱼”藏匿缅甸 跨境警务合作机制令其归案
以被告人曾某章、沈某、李某伟、杨某1、杨某2、李某东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长期盘踞于中缅边境南邓地区,伺机运输毒品到中国。其中,曾某章负责在境外分包藏匿毒品,安排、指挥杨某1、杨某2驾驶藏匿毒品的电动车非法入境;李某伟先期负责骑行藏匿毒品的电动车走私、运输毒品,后期负责到孟定接取、打包伪装毒品;沈某负责租赁藏毒仓库、购买伪装毒品的鸡血藤并将毒品通过物流发往湖南等地;李某东在境外与曾某章一起将藏匿毒品的电动车交给李某伟、杨某1。
2019年3月,该犯罪团伙再次以同样方式作案,杨某1、杨某2驾驶藏毒电动车非法入境时被抓获,李某伟将藏毒电动车送往仓库时被抓获,曾某章到广西某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抓获。侦查机关从查获的电动车夹层、犯罪分子租赁的仓库等地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03包,净重336.187千克。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审查发现沈某和李某东等多名同案犯仍在逃,向侦查机关提出积极追捕要求。经开展跨境警务合作,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警察局缉毒大队抓获沈某,并于2019年12月27日移交中国警方。同案犯李某东因再次实施毒品犯罪被抓获归案并移送审查起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追诉了李某东遗漏的走私、运输毒品犯罪事实。通过认真审查、充分论证,在公安机关移送走私毒品罪的基础上,追加起诉运输毒品罪。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曾某章、沈某死刑;判处李某伟、杨某1、杨某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李某东无期徒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境外毒贩利用云南特殊地理位置,通过分段运输、车体藏毒等隐蔽方式将毒品走私、运输进入中国境内,形成组织严密的跨国境毒品犯罪团伙,严重影响了边境安全与稳定。检察机关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零容忍,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按照全链条打击的总体思路,引导侦查机关深挖彻查,追诉漏犯漏罪,成功堵截境外毒品渗透,维护了边境和谐稳定。
运输近300千克毒品 这名毒贩被执行死刑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万为获取高额报酬驾驶车辆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运输毒品前往昆明,当车辆行至景洪市勐海县到景洪市老公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车辆后排座位及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272.604千克,平均含量55.19%,查获海洛因19.547千克,平均含量62.55%。
本案系近年来昆明地区办理的单案查获毒品数量最多的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昆明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和证据审查工作,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依托“捕诉联动”办案机制迅速组成工作专班指导案件侦办。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重点围绕案件来源、主观明知等毒品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提出翔实的取证建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由于前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到位,案件未经退查、延期即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万死刑。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杨某万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为有效解决重大毒品案件“下捕上诉”衔接问题,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起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试行“捕诉联动”机制。检察机关根据毒品案件特点能动履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审查批捕阶段全面及时有效指导侦查,聚焦证据弱项提前完善补正,全面完善证据体系,准确、及时地查明了案件事实,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该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广。
毒贩利用美团跑腿运毒品 检察机关及时堵住监管漏洞
2019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毕某与购毒人员商定交易毒品,并通过手机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70元。同日14时许,毕某通过美团App手机客户端下单跑腿服务,将涉案毒品藏匿于一袋橘子中交给美团骑手配送至被告人荀某住处,荀某接收毒品在交付给购毒人员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49克。被告人毕某于2021年1月6日被抓获归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荀某时,发现毕某有重大涉案嫌疑,及时发出追捕监督文书,成功追捕毕某。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荀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判已生效。
之后,五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利用美团跑腿、闪送等新物流渠道贩卖毒品的问题,及时与快递企业、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进行座谈,督促相关单位强化责任意识。针对涉案企业监管漏洞,检察机关提出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制发检察建议向涉案企业及辖区内的十余家物流寄递企业公开宣告送达。邮政主管部门和各邮递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机制形成常态化防范模式。
典型意义:快递行业服务飞速发展,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利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毒品犯罪,是当前毒品犯罪的新动向,物流配送的便捷性加剧了毒品扩散。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严格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针对犯罪分子利用物流配送渠道贩卖、运输毒品的问题,延伸检察办案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协作,联合开展长期的跟踪、管控、监督工作,共同推动寄递安全问题治理,筑牢寄递安全“防火墙”,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报记者 林舒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