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大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施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发布会上透露,洱海生态缓冲区禁止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不仅要限期捕回、找回,还将被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
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将“一、二、三级保护区”名称修改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与“三区”对应衔接,增加了“两线”的表述内容,并进一步明确,核心区边界线为湖滨生态红线,缓冲区边界线为湖泊生态黄线。新条例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生态缓冲区增加两项禁止性行为:禁止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第十三条增加了第四款“造成洱海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内容。
同时,按照生态优先、保护第一原则,以及实事求是、“一湖一策”的要求,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了第二款 “鼓励单位和个人深入挖掘大理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苍山洱海自然风光、大理历史文化等资源优势,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推动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的内容。
据了解,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杨维琦 文
通讯员 赵一舟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