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消费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也让该《条例》的推出备受关注。《条例》中有哪些新亮点和重要改动?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婉珺,为大家答疑解惑。
自动续费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本次《条例》较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有四方面亮点。”张婉珺说。
第一个亮点体现在平台经济领域,尤其是网络消费活动。
针对大数据杀熟的现象,《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也就是说,之前一直被消费者诟病的,对同一件商品,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看人定价的现象将被禁止。”张婉珺说。
而《条例》第十条则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比如各种视频App,以后会员进行自动续费时,都被要求要以显著的方式来提示消费者。若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方就自行扣款,消费者可以申请相应的客服介入进行处理。如协商未果,消费者可以向12315或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张婉珺表示。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收取预付款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个亮点是对收取预付款的消费活动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过程中,发生停业或者营业场所地址变迁的,应当提前30日进行公告,消费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退还剩余的预付款金额。
张婉珺介绍,该条规定主要针对商家收了预付款后卷款跑路的问题。她说:“如果消费者遇到经营者没有主动签订合同或不同意签订合同的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或12315进行相应的投诉。”
细化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则
“第三个亮点是,《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针对‘一老一小’两类人群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张婉珺说。
针对老年人,《条例》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现在市场上针对老年人的营销产品数不胜数,这个《条例》的设置,是对老年消费者的一种保护。”张婉珺说
针对未成年人,《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拨打商业电话
第四个亮点集中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层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针对消费者经常接到骚扰电话的情况,《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面对营销电话骚扰,消费者该怎么做?张婉珺说,首先要明确消费者是否给予商家授权,若没有给商家授权,商家还持续骚扰,消费者可以明确告知商家取消此后的商业性电话或信息。在告知商家之后,消费者还收到类似的电话或信息,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本报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宋晓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