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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锐评]

羞辱式执法有悖于文明执法

□ 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据红星新闻报道,4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红花镇人李先生控诉:“大年初四那天,派出所的人开着警车用喊话器到我们村喊话,说我涉嫌嫖娼,我们全村都知道了。”4月28日,郯城县公安局宣传室相关负责人就此事回应记者,涉事的杨集派出所民警谢某已被停职,警务督察部门正在展开调查,将会根据情况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据李先生自述,2023年9月下旬,身在外地的他接到家乡相邻乡镇派出所民警的电话,称他有一条半年前的转账记录显示,他涉嫌嫖娼。而在经历了“中间人斡旋”和多次传唤之后,李先生均未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2024年春节期间,办案民警开着警车、鸣着警笛,在李先生家所在村子用喊话器指名道姓喊话“恁庄的李某某涉嫌嫖娼”,李先生感到“无地自容”。

开着警车进村,用喊话器高呼“李某某涉嫌嫖娼”,这一幕发生在今天,确实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好在涉事的杨集派出所民警谢某已被停职,相关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对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很明显,这属于个人行为,民警谢某滥用职权,其行为已经超出正常职权范围,本身有违法之嫌。对此,公安机关也表明了决不姑息的态度,这一点值得称赞。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就目前来说,李先生也仅仅是涉嫌嫖娼,说明警方并没有真凭实据能够坐实李先生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大张旗鼓地在公共场合宣称某人涉嫌嫖娼,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损害。

事实上,即便李先生嫖娼属实,其依然享有一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办案人员不得随意侵犯。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比如行政拘留和罚款,“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法律没有规定要公之于众。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言即禁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执法人员不得乱作为。

涉事民警谢某本身是一线执法人员,理应知法、懂法,慎用手中的执法权。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应体现于程序公正,不能以某个看似正确的结果扭曲程序正义。一旦逾越这个底线,就很容易滋生权力滥用,甚至以执法的名义谋求私利。

此案中,李先生提到,自己确实没有嫖娼,但考虑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事闹到村里名声不好,便找了一位靠得住的朋友,想要花费5000元解决此事,但没想到朋友传来的消息是案子比较复杂,需要花费两三万元。按照这个说法来推测,李先生之所以被当着全村人“示众”,很可能是因为钱没给够,而遭到打击报复。

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并不具有太高的可信度。警方回应称,让中间人联系当事人,“是因多次传唤不到”。事实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但无论结果是什么,羞辱式执法这种有悖于文明执法的行为,都不应该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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