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3年以来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8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校园霸凌、侵犯健康权、虐待未成年人等类型。本报选取了部分案例,以案释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环境,以司法之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3年工作情况】
云南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240余份
据介绍,近年来,云南法院扎实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着力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把预防、惩治、挽救、帮教、救助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全过程,努力做到“护未花开”“护苗成长”。202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刑事案件800余件、婚姻家事类案件89236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240余份,家庭责任告知书2300余份,开展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74人次,救助金额180余万元。
从严惩治性侵、霸凌、虐待、电信诈骗、毒品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雷霆攻势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深入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推动20余所中小学建立重点问题档案并抓实问题整改,督促30余家烟酒店、纹身店、娱乐场所等规范化经营,深入社区、学校、家庭等开展宣传教育120余次,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防火墙”。
云南法院将工作重心延伸至前端预防、中端审判、后端救助。针对父母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最早、最大、最直接的特点,用心用情做好婚姻家事审判工作,加强对夫妻双方的矛盾化解和释法说理,督促双方继续履行好抚养教育义务,关心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此外,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审判原则,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监护人出庭、法庭帮教、犯罪记录封存、回访等工作,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及心理疏导,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点亮青春,“无痕”回归社会。
【部分典型案例】
3人配合盗窃他人财物
撖某邀约陶某某、王某某(2人均系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由陶某某、王某某望风,撖某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住宅内,将胡某某家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3人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撖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12608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两名未成年人私自逃学,在被告人的邀约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对利用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的被告人撖某予以从重处罚。本案中,法院从多角度、多方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针对家长、学校教育监护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引导其遵纪守法、端正品行。
学生遭8名同学霸凌
受害人李某某与侵权人赵某某、师某某、张某、李某、文某、代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就读于某中学。某日在学校宿舍楼内,赵某某等8人共同到李某某宿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面部、颈部、腰部多处受伤。
李某某因合并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先后多次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某中学垫付医疗费用40000元。
当地公安局对赵某某等人根据霸凌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后,学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等8人共同对李某某实施侵权行为,并致其产生严重精神损害,具有过错,应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赵某某等8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虽然学校平时会进行校园安全教育的宣传,但未采取更多措施保障学生安全,对李某某受到的严重侵害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校园霸凌、侵犯健康权的典型案例,霸凌行为对李某某造成身体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根据监护人和学校教育管理中存在的过错,判决监护人和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校园霸凌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惩戒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校园霸凌势头,强化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孩子被父亲虐待致轻伤一级
未成年人刘某某的父母于2017年离婚,刘某某由其母亲劳某抚养,母亲劳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刘某某在被告人父亲刘某处居住生活期间(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以管教生活、学习等事由,长期、多次对未成年子女刘某某实施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手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23年5月8日,刘某某的外祖母黄某某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起诉。
关于虐待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长期、多次对未成年子女刘某某实施打骂、掐捏腿部、罚蹲马步等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人民法院依法以虐待罪判处其刑罚。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院认为,黄某某作为被监护人刘某某的外祖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且刘某某愿意与黄某某共同生活。认定黄某某作为监护人对刘某某的权利保障更为有利,故对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上述案件系父亲作为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构成虐待罪,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刑事及民事特别程序案件。虐待罪系自诉案件,原则上遵循“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具有支配、控制地位,被害人系无力主张权利的未成年人。此种情形下,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认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法院据此受理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
张某某3次随意殴打他人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前后3次随意殴打未成年被害人董某某、杨某某、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张某某及其母亲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以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的父母离异,其父母对其教育方式单一,其本人处于青春期产生叛逆心理,加之交友不慎,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予以相应处罚。后法院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救助帮扶。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教育挽救被告人、救助帮扶被害人,引导未成年人及时纠偏,促进回归正轨,融入社会生活。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做好法庭教育、犯罪记录封存、跟踪帮教等工作,注重教育、感化、挽救;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做好损害赔偿、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拾信心和自尊心。本报记者 林舒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