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七旬老人卢大爷在益龙万象城小区被狗咬伤,导致他的身体内携带了狂犬病毒。由于狗主人拒绝赔偿,卢大爷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7万元。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大爷被被告人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不能认定。
一审败诉后,卢大爷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7日,此案二审开庭。6月1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卢大爷胜诉并获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2.7万元。
狂犬病毒正在损伤卢大爷的神经系统
卢大爷称,2021年8月4日22时04分,当他走到小区1栋门口时,突然被小区里的一条狗咬伤了小腿。狗咬人后,狗主人却不管不问就走了,也没有及时将他送医。虽然他打了狂犬疫苗,但经过医院检查,他体内还是携带了狂犬病毒。卢大爷称,从此以后他四处求医,疼痛缠身。
卢大爷说,专家诊断后称狂犬病毒已进入他的体内,并开始损伤神经系统,生命已进入倒计时!打官司的目的是引起社会的关注,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还自己一个公道!卢大爷将狗主人王女士、郭先生以及小区物业公司——云南尚达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并告到盘龙法院。包括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卢大爷共计提出27万元的赔偿诉求。
两被告人认为,他们饲养的小狗并没有直接咬到原告,并且小狗的出生日期是2020年10月,案发时小狗10个月大,不可能产生原告所陈述的“造成12×5平方厘米”这样一个面积的伤口,更不可能造成贯穿伤。同时,两被告还认为,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告饲养的小狗直接咬到原告的。
一审:不能认定被告养的狗咬伤卢大爷
2023年12月,盘龙法院一审后作出判决。盘龙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原告是否是被两被告饲养的狗所咬。原告提交了视频,从画面记录的内容看,无法显示被告的狗咬了原告,视频中出现的“你的狗咬到我了”系画外音,并非原音。关于原告所称咬伤的部位,原告提交的病历显示,是右下肢外侧、右侧小腿外侧。同年8月6日原告报警称当时没有疼痛,随后发觉大腿有点疼,无法确认原告所称受伤的准确位置,而且原告的反应与其提交的伤情诊断不相符合。原告所称伤情为,2021年8月6日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病历描述“创面约为12×5平方厘米,见三个牙印,贯穿,三级犬咬伤”。而视频显示,狗经过原告身边时间非常短,如果是贯穿伤,原告身形未见晃动挣扎,不合情理。
盘龙法院认为,原告被两被告所饲养的狗咬伤不能认定,卢大爷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据此,盘龙法院驳回了卢大爷的诉讼请求。
二审:卢大爷胜诉并获赔12.7万元
一审败诉后,卢大爷提出上诉。针对一审中争议较大的“12×5平方厘米”伤口的问题,卢大爷说,二审开庭之前,他去了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开了关于一审证据中病历描述“创面约为12×5平方厘米,见三个牙印,贯穿,三级犬咬伤”的相关证明。实际上,此前提供证据里描述的12×5平方厘米伤口为红肿面积。
3月27日,也就是二审当日,卢大爷的代理律师称,他们拿到了新的视频证据,这份视频是卢大爷报案后,民警出警的视频。视频显示,民警上门时小狗异常狂躁,与免疫记录表上记载的“狂犬”可相互印证。这份证据还能证明,在民警的见证下,狗主人王女士现场查看了卢大爷的伤口,并承认是自己家的狗咬到卢大爷,并让卢大爷去接种狂犬疫苗,当场承诺愿意报销疫苗钱,随后多次说对不起。
在上诉方看来,这份证据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证据,证明卢大爷是被王女士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
经过二审审理,本案于6月12日宣判,认定了卢大爷是被王女士饲养的狗所咬伤的事实,判王女士、郭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卢大爷各项损失12.7万元。
本报记者 李赛 摄影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