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发布 上一版 下一版  
下一篇

女职工重度痛经可休假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月起实施

11月1日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新规明确,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经期可休假1至2天,无需提供病假证明。消息一出,立刻在社会各界引发热议。那么,女性职工、用人单位负责人是如何看待“痛经假”的?

支持:这是关爱女性的暖心举措

“这个规定真是太好了,简直是为我们女性职工量身定制的!”在昆明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张女士得知“痛经假”即将落地后,难掩激动的心情说道。她告诉记者,自己每次来例假都疼痛难忍,严重时甚至无法正常工作,但为了不请假,只能默默忍受。“以前也和公司请过假,但领导总认为我小题大做,甚至还有同事说我是装的。现在好了,有了法律保障,我们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休假了!”张女士说。

“痛经假”也得到了不少男性的理解和支持。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的李先生表示:“我老婆每次来例假都痛得在床上打滚,我自己看了都心疼,更别说还要坚持上班了。‘痛经假’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对女性的关爱,也减轻了我们做丈夫的担忧。”

担忧:恐加剧职场性别歧视

然而,也有部分女性职工对“痛经假”能否顺利落实表示担忧。在一家外企工作的王女士坦言,虽然这项规定很人性化,但她担心会因此被贴上“娇气”“矫情”“不敬业”的标签,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

一家小型企业的负责人刘先生表示,他支持“痛经假”的初衷,但担心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尤其是一些女性员工较多的企业。“我们也希望员工能够健康快乐地工作,但如果每个月都有女职工因为痛经请假,势必会影响工作进度。希望政府能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比如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背景:“痛经假”早已有之

事实上,云南并非全国首个明确“痛经假”的省份。早在1993年,我国颁布的《女职工保健规定》中就已明确:“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安排休息,工资照发。”

记者了解到,目前,除了云南以外,还有多地法规条例中对“痛经假”进行了明确。北京、上海、安徽、山西、湖北、浙江、宁夏、江西等省市,均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痛经假”,并规定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经期可享受1至2天的带薪休假。

江苏、山东、陕西、辽宁等省份,虽然没有明确“痛经假”,但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各地“痛经假”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例如:休假天数。多数地区规定为1至2天,部分地区未作具体规定。部分地区要求提供医疗机构证明,部分地区则无需提供。多数地区规定为带薪休假,部分地区未作明确规定。

>记者手记

别让呵护女性健康的“暖心假”

变成加剧性别歧视的“尴尬假”

“痛经假”的实施,无疑迈出了保障女性权益的重要一步,但也面临着落地难、易引发争议等挑战。如何平衡女性权益和企业利益,如何避免“痛经假”被滥用或成为职场性别歧视的借口,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及职工正确理解和落实“痛经假”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

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女性职工创造更加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请假制度,避免“痛经假”成为女性职工的负担和尴尬。

女性职工也应理性看待“痛经假”,避免过度维权,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健康,积极寻求治疗,缓解痛经症状。

“痛经假”的落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成为呵护女性健康的“暖心假”,而不是加剧性别歧视的“尴尬假”。

本报记者 马艺宁

  • 女职工重度痛经可休假

  • 44个职工创新项目获省总工会资金补助

  • 涉税服务事项扩充至120个

  •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