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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证书的“公证”

2名公证人员的“现场工作记录”

黎东明曾是云南首富、广西首富,2019年6月29日在广西钦州监狱病逝。在黎东明去世几个月后,他留下的百亿遗产争夺战打响。5年来,黎东明妻子覃女士与黎东明前妻之女黎某青打起了连环官司。在这个过程中,黎某青一方向法院提交的一份由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以下简称“明信公证处”)2名公证人员出具的“现场工作记录”,令覃女士疑窦丛生。

遗产争夺战

首富死后

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自矿冶”)是红河州一家著名民营企业,公司资产含矿场在内价值上百亿元。2002年11月、2007年10月,黎东明分别将蒙自矿冶6.2%和0.3%的股权出让给现在的第二、第三股东,黎东明保留了93.5%的股权。

据了解,2001年7月17日,黎东明名下位于广西南丹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黎东明被判刑20年。入狱后,黎东明曾保外就医,后来又被收监服刑,直到2019年6月29日在钦州监狱病逝。

“企业的事,一直是丈夫委托的人在管理……”覃女士说,处理好丈夫的后事后,她来到蒙自矿冶办公楼门前,想了解一下公司的经营状况,却被保安拦在门外。

2020年1月,覃女士专门向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去函件,大概内容是告知股权登记机关不要办理蒙自矿冶的股东变更登记。同时,黎东明在临沧云县及镇康还有两家持有股权的矿冶公司,覃女士给镇康和云县两地股权登记机关发去函件后,股权至今仍在黎东明名下。

股东被变更

“2020年4月17日,丈夫持有的蒙自矿冶93.5%股权被变更在黎某青名下。据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转述,黎某青出示了黎东明于2018年3月9日签署的《委托书》及《股权转让协议》。我觉得事情非常蹊跷,黎东明在监狱服刑,二股东也在服刑,连股东会决议和登记条件都不具备,股权怎么可能就变更在黎某青的名下呢?”覃女士说,丈夫去世后,要变更股东,只有合法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并同意后才能变更登记。

“我对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有疑义。签协议时,丈夫身体状况很不好,且在监狱服刑,监狱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能随便进出。而且,蒙自矿冶的股权是我和丈夫共有财产,丈夫个人不能擅自转让给他人。”覃女士说,蒙自矿冶名下财产近百亿元,黎某青只花了4778万元就获得转让,明显不合常理。

“为此,我们双方打了一系列的官司,这些连环官司中,均与一份没有公证书的跨省公证息息相关。”覃女士说,这份“跨省公证”存在诸多疑点。

覃女士提出五大疑点

公证处指派公证员跨省公证是否违法

覃女士提供的一份明信公证处2名公证人员出具的“现场工作记录”(时间为2018年3月9日)显示,该公证行为的发生是根据申请人黎东明委托黎某青提出公证申请,明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许某及业务助理毛某到广西钦州监狱做公证。2018年3月9日下午3时52分,黎某青和2名公证员共同来到钦州监狱,办理黎东明提出的公证申请。

2名公证员做完相关工作后,制作了一份“现场工作记录”并在其上签名,但并没有加盖明信公证处的印章。

对此,覃女士认为,如果这份“现场工作记录”是真实的公证行为,丈夫在钦州监狱服刑,为何不找当地的公证机构来公证,却要找远在昆明的明信公证处来做呢?况且,丈夫服刑期间,她每月按期到监狱探望丈夫,黎东明从未提起过要对蒙自矿冶股权转让做公证的事。

覃女士说:“假设真的是明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去广西钦州监狱进行公证,明信公证处为何不出具公证书,却让公证员写了一份‘现场工作记录’?公证员的行为能发生法律效力吗?”

“在我与黎某青的所有诉讼案件中,黎某青均以明信公证处出具的‘现场工作记录’来替代本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以此来混淆视听。”覃女士说。

为何不提交公证过程的录音录像

前述“现场工作记录”记载:2018年3月9日下午4时3分,公证员与黎某青一同来到钦州市钦州监狱时,公证员使用手机对监狱现场进行拍照,共拍摄现场照片2张。

覃女士认为,这2张照片是钦州监狱的外貌,任何人去监狱外,都可以拍到这样的照片。按照公证员执业惯例,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书时,公证员都要对公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和拍照,以此证实公证的真实性、客观性。“2018年3月9日,如果2名公证员做了公证,公证员可以用手机进行录音录像,这并不是难事;如果监狱不允许录音录像,就没有客观证据证实《股权转让协议》是黎东明所签。”覃女士说。

15分钟如何完成50余份公证文书事项

“现场工作记录”显示:2018年3月9日下午4时35分,2名公证员和黎某青会见手续办理完毕,在1名民警带领下通过安检进入到钦州监狱监管区。当日下午5时5分,2名公证员在监管区五监区一楼会议室见到申请人黎东明,在告知其相关事项后,黎东明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当日下午5时20分,会见签字工作全部结束,2名公证员与黎某青一同离开监管区。“2名公证员只用了15分钟就完成了所有的公证流程。”覃女士说。

诉讼中,黎某青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公证员完成公证流程后,将50余份公证资料全部带回明信公证处档案室保存。

覃女士说:“如果这份‘现场工作记录’真实,从公证谈话到告知、从公证笔录到签字,共50多份文书,此外还有2份1800多字的手写询问笔录,15分钟能完成这些工作吗?”

公证机构为何没有公证书

在连环诉讼中,黎某青一方向法庭出具了明信公证处作出的“黎某青向明信公证处调取证据”的公证书,而明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广西钦州监狱做了公证后,并没有出具公证书。

覃女士说:“2018年3月9日,明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远赴广西钦州,耗费人力、物力,为何不出具公证书呢?明信公证处仅能出具由2名公证员签字的‘现场工作记录’,以证实公证的真实性,但这并不能让人信服。”

公证行为是否存在

在系列诉讼期间,覃女士一方多次提出:申请调取钦州监狱和明信公证处于2018年3月9日黎东明签字时的客观证据。监狱回复:“公证员去过监狱。”

覃女士说:“按照钦州监狱的回复,公证员确实到过监狱,但公证员与丈夫之间是否存在公证事项就不清楚了。”

一名涉事公证员回应

有些提问不必回答

3月2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涉事公证员许某。

“2018年3月9日,你、毛某及黎某青一起到钦州监狱做公证一事,是否违反了《公证法》禁止公证员跨省公证的相关规定?”记者问。

许某:“没有这种说法,企业在云南,申请当事人也在云南,我们受公证机构指派去做公证,并不违法。”

“你们在监狱会议室里见到黎东明后,用了15分钟做完整个公证流程,是否符合常理?”记者问。

许某:“我没必要回答,相关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得很清楚了。”

“你们做完整个公证流程后,为何没有出具公证书呢?”记者问。

许某:“这个不需要回答,这个问题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说得很清楚了。”

“你们在监狱里做完公证流程后,相关文件是如何处理的?”记者问。

许某:“我们是按照《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许某称,他已调离明信公证处,到其他单位供职了。同时,许某也拒绝提供另一名涉事公证员毛某的联系方式。

本报记者 柏立诚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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