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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解读

行政执法部门需落实“无事不扰”

4月2日上午,云南省司法厅召开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措施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以确保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措施》从源头管控、检查实施、检查保障三个方面提出16项具体工作举措,细化了检查范围、主体、事项、标准、计划、备案、方式、程序等内容,规范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流程,为全省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供明晰的指引。

6项措施厘清涉企行政检查范围

在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源头管控方面,规定了6项措施,厘清检查范围,将检查对象确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将涉企行政检查分为计划内检查和临时性检查。

明确检查主体,行政检查须由依法取得行政检查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实施;公布检查事项,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统一检查标准;制定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备案。

5项措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优化检查方式,行政执法部门需严格落实“无事不扰”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随意检查。

严格检查程序,实施现场检查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履行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检查笔录等程序。

推行扫码入企,推广“云执法App”扫码入企功能,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信息互验和实时上传;规范检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的不同情况依法分类作出处理,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罚或者免罚,严明检查纪律。

实施行政检查需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严禁逐利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任性处罚企业、下达检查指标、变相检查等行为。

5项措施强化涉企行政检查保障

清理有关文件,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企行政检查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意见》保持一致;加强业务培训;深化政策宣传;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执法监督。

本报记者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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