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段时间,全国多地遭遇暴雨,如果职场人在上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并伤亡,算工伤吗?一名职工就不幸遇上此事,家属与人社局的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最终会怎么判?
2021年7月21日19时30分左右,河南某市天降暴雨。21时左右,某镇某村防汛工作人员在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往南过桥后200米处拉出警戒线,并设卡劝返行人和车辆。
当天22时左右,纪某上夜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某路口时,被洪水连人带车冲下河道。现场人员发现后,便派铲车上前救援,但水流太急,救援未果。水位下降后,纪某的遗体被发现。
事故发生后,工厂为纪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出事该路段已由专人劝阻,不得通行。纪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该路段已无法通行,其对自身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其次,即使认为纪某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其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也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纪某应当意识到涉水通行有巨大的危险,且在防汛工作人员呼喊阻止的情况下仍继续前进,其本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纪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纪某家属认为,纪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无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过错。由于暴雨导致路面大面积积水,相关责任方没有设置危险标志也未派人看守。天还一片漆黑,纪某为厂里的利益冒着生命危险去上班,最终不幸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随后,纪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为工伤。对此,法院判决:是交通事故且非职工主责,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二审均认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人社局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纪某系在上班途中因遭遇洪水意外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
因天降大雨导致路面积水较深,致使纪某被洪水冲走,亦是一种意外。纪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洪水冲走意外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况且,在当时夜间天降暴雨的情况下,纪某对前方路况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在此情况下,无法苛责当事人准确快速作出反应。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认定,该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据央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