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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猝死养生馆家属索赔140万余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男子何某到养生馆按摩,次日被工作人员发现其已死亡,经司法鉴定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何某的家属认为养生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索赔140万余元。近日,贵州威宁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2024年9月9日晚8时,何某到被告威宁县某某养生馆消费,9月10日16时许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其已经死亡,并向威宁县公安局报警。威宁县公安局9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经调查何某死亡事件现暂排除刑事案件。”警方同时委托贵州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同年10月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死者何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导致的心源性猝死。

2024年9月14日,何某家属与养生馆达成《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垫付鉴定费用1万元、丧葬费1.8万元,其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的死亡虽发生在被告经营的养生馆内,但经鉴定何某死亡的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导致的心源性猝死,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显示排除刑事案件,故何某的死亡应系自身疾病导致。

对于原告提出被告至第二天16时才发现何某死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庭审查明,被告所经营的养生馆不仅包含养生、足浴,也包含住宿业务。在通常情况下,客人住宿期间未提出退房和打扫请求时,工作人员进入房间应得到客人允许。

法院指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在身体发生异常时进行过呼救,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呼救后未及时救助而导致何某死亡,同时经查明何某死亡的地点在床上,其状态较安详,未有挣扎情形,故其死亡时应为突发疾病,因此被告于第二日16时才发现何某死亡并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应对何某进行照管,从公安机关对被告工作人员的询问中可知何某当天在进入被告处时身体未有异常,其也未提出身体不适,且原告也陈述何某平时身体较好,故何某突发疾病死亡,并非被告能够预见,因此无法认定被告应当有对其进行照管的义务。

法院认为,综上,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存在,因此,该院认为何某的死亡与被告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何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垫付的费用,但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故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据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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