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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绞尽脑汁隐匿财产逃避执行116名“老赖”分别被判刑

1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情况,对部分被执行人罔顾生效裁判的严肃性,绞尽脑汁隐匿财产、花样百出逃避执行,甚至公然暴力抗法,加大了打击力度。

全省法院一审判处

116名被执行人构成刑事犯罪

2025年年初,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在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下,持续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初步形成了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1063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22件,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116人。专项行动期间,已有163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移送侦查或刑事立案的强大震慑下,主动清偿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到位金额达9464.21万元。

将为全省提供一套

标准统一衔接顺畅的办案规程

在省委政法委的有力统筹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聚焦“线索怎么移、证据怎么定、案件怎么办”等核心堵点多次磋商。

目前,由省高院牵头起草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已完成多轮论证,进入最终审议阶段,即将为全省提供一套标准统一、衔接顺畅的办案规程。昆明、曲靖等地的实践也证明,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快速反应的案件会商等“绿色通道”,让部门间的协作从“个案协调”走向了“机制保障”。

坚持立足主责主业

多措并举提升打击精度与效能

在专项行动中,全省法院坚持立足主责主业,向内挖潜、向外借力,确保每一起打击都精准有力,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省高院通过组织全省专题轮训、编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移送材料规范》、将线索质量纳入考核等方式,系统破解部分干警“不会移、不敢移”的能力短板和思想瓶颈,致力于让每一条移送的线索都“带着证据说话”,夯实刑事追责的基石。

通过发布诉讼指引、明确证据清单、提供举证咨询等方式,努力为当事人自助维权“铺路搭桥”,着力破解自诉程序长期面临的立案门槛高、举证难度大的困境,致力于构建公诉为主、自诉补充的立体追诉体系。

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模型分析资金异动、借助审计手段厘清复杂股权关系,让那些试图通过关联交易、虚假离婚、设立“壳公司”等复杂手法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在智慧司法面前无处藏身。

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探索建立自诉案件快审通道

接下来,省高院全力推动省级《工作指引》尽快会签落地,转化为全省统一的执法司法准则。同时,强化条线指导与动态督导,对工作滞后地区挂牌督办,坚决解决“温差”问题,确保全省步调一致。

组织开展针对法人拒执、虚假仲裁、利用数字资产逃避执行等新型疑难问题的专项调研与靶向培训。将涉民生案件、影响营商环境案件作为打击重点,持续发力,护佑民安,护航发展。进一步完善自诉引导、举证辅助、流程优化等配套保障措施,探索建立自诉案件快审通道,切实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与门槛。

典型案例

欠债61万余元不还与人通谋转移财产

陈某某、胡某某与昆明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判令二人向该公司支付货款61万余元。

2024年2月26日,陈某某与案外人徐某某共谋,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将陈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至徐某某名下,后续房屋按揭贷款仍由陈某某归还。两人还签订了虚假的租赁合同,陈某某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

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以虚假转让方式处分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依法对案涉房产予以追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陈某某负有执行义务且意图逃避执行,仍与之通谋,帮助陈某某转移、隐匿财产,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孙女法庭状告祖母讨要30万元抚养费及赔偿金

张某某之子李某某与妻子在2016年10月12日离婚,婚生女张某由妻子抚养。2022年4月,李某某在苏州工作期间死亡,获一次性补偿112万元,扣除丧葬费后剩余89万元转入张某某银行账户。

因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同年9月,作为孙女的张某向弥渡县人民法院起诉祖母张某某,2022年11月,弥渡县人民法院判令张某某向张某支付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先后到银行多个网点取出现金90余万元藏匿。因张某某拒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于2023年4月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张某某仍不愿履行。

弥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拒不腾房抗拒执行2人分别被判刑2年

禄丰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某、张某某、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房屋腾空返还原告薛某、郭某,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房屋返还之日止每月500元的租金。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主动搬出案涉房屋,张某某、代某某拒不腾退,执行法院责令二人于2025年5月30日前搬离,二人明确表示拒绝搬离,执行法院对二人分别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二人拒不缴纳罚款并继续强占案涉房屋,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禄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代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法院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腾房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张某某、代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使用他人账号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刑一年半

李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勐腊县人民法院有两件执行案件,一件为李某等三被执行人向刘某某退还款项109万余元以及利息,另一件为李某等二被执行人向王某某返还投资款等共计88.96万元。

两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也未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查,李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该微信号自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进账资金273万余元;2024年1月29日,李某利用其女儿微信账号接收款项15.4万元,上述款项均由李某支配使用。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用他人微信账号转入转出钱款隐藏真实财产情况,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转移财产清偿其他债务规避法院执行获刑半年

2024年,黄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纠纷三案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偿还对方当事人106万余元,后三案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同年5月9日,黄某某得知富宁县某建筑公司将要向其支付22.2万元工程款,而黄某某本人账户已被冻结,其通知建筑公司将工程款转入第三人账户,又通知第三人于5月14日将该工程款用于支付其他工程项目的欠款,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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