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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主城区明起销售烟花爆竹

设有302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部使用防爆仓进行销售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昆明市主城区在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即2026年2月7日至3月3日期间,可以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今年,昆明市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度假、经开8个区共设临时零售店(点)302个。为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保障水平,302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部使用防爆仓进行销售。每个零售点都将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水桶等应急物资,并在摊位上张贴“严禁在销售点周围8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标语,在店内墙壁上张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承诺书、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每个零售店(点)将配备1名安全劝导员,对摊位周围8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

此外,302个零售店(点)将全覆盖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24小时监控。监管部门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零售现场开展“线上”巡查抽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线下”监管和执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昆明市辖区内所有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海鸥聚集觅食和栖息地、重点防火单位、商场超市等11类地点和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全年(包括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示,在朋友圈、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售卖烟花爆竹涉嫌违法。商家在朋友圈发布指示性或者提示性信息,即告诉市民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违法。但是,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本报记者 杨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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